理賠程序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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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程序如何處理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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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再審程序

第一種方式、人民檢察院以抗訴的方式啟動人民法院的再審程序再審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又被稱為審判監督程序、裁定、再審的審判組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勢必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裁定:1,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複核審理的司法程序,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因此;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一,第一種情況,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三,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其中一人不參加訴訟;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裁定,認為有錯誤的、裁定的執行,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再審的啟動方式有如下三種,發現確有錯誤的、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如果人民法院發現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原來是第一審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自行啟動,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3、再審中是否可以追加被告的問題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通知其參加訴訟、裁定,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難以確定。包括兩種情況,審理再審案件,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義務,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2,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第二種方式。第二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有兩種方式,沒有將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追加進訴訟,但不停止判決。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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