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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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金

罰金刑的執行問題是目前法院面臨的一個共同的難題,據資料表明,罰金案件的執結率不足5%,中止執行率達到85%以上,其原因有三: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因行動受限客觀上難於配合執行;2、被執行人與其親屬的財產之間界限模糊,難與分清,使追繳陷入僵局;3、罰金刑執行程序不明確、不順暢、不規範致使案件久置無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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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強制執行罰金刑

罰金刑如何強制執行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後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額繳納罰金為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行相同於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於罰金的強制執行。

  罰金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因為,罰金只是對犯罪人個人的懲罰,而不對其家庭成員的處罰。根據罪責自負原則,對犯罪人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不能以犯罪人應當繳納罰金為由予以強制執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員自願以其財產繳納犯罪人的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怎樣強制執行罰金刑,第359條第3款規定:“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根據這條規定,已處的罰款應當折抵罰金,且應當在罰金判決書中明確予以折抵。當罰金進入執行程序後,已被罰金折抵的同額罰金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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