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否可以這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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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否可以這樣執行?

我國司法審判制度上,行政罰款和普通的罰金在性質上是絕對不一樣的,並且針對有些特殊案件,法院在進行審判的時候,可能同時有行政罰款和其他方面的法金。關於這些處罰決定全部都是在我國刑法當中有法可依的。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的是,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否可以這樣執行?

一、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否可以這樣執行?

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予以懲戒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而刑罰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制裁方法。這兩種制裁方式不能相互替代,對此,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二、相關知識

1、罰金等於罰款的:“判處罰金人民幣某元,與某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已執行人民幣某元折抵。”

2、罰金大於罰款的:“判處罰金某元,扣除某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已執行人民幣某元,實際執行罰金人民幣某元。”

3、罰金小於罰款的:“判處罰金人民幣某元,與某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已執行人民幣某元折抵。撤銷某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某行政機關退還被告人人民幣某元。”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節選)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選)

第四百三十九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判處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應當立即執行。

三、行政罰款

行政罰款是由於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強制違反法律規定尚不構成犯罪者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主要形式。

它廣泛適用於違反環境法的行為。在中國,絕大多數的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都規定有行政罰款這一行政處罰形式。罰款與罰金不同,罰金是審判機關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判處的一種附加刑,既可單獨適用,也可附加適用。罰款不是刑罰,不使用於犯罪行為。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否可以這樣執行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行政罰款折抵罰金是不能同時進行的,這兩種制裁方式不能相互替代。其實罰款制度是屬於我國刑法量刑上的一種附加刑,它並不適用於犯罪行為。在某些情況下,違反治安管理條例,也是需要交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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