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間接強制執行之執行罰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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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間接強制執行之執行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間接強制執行之執行罰的種類有哪些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在行政管理相對方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為其設定新的義務,直接影響相對方的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而行政強制以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決定或法律規定的義務為前提,不添加新的義務,只是強制相對人履行原定的義務。

(2)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其着在於對“過去”違反行為的懲罰;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其着眼點在於對“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

(3)原則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與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類似,但二者有本質區別。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懲戒,因而處罰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施以兩次以上的處罰,即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而執行罰則不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受執行罰後仍不執行,可再施執行罰,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其實有很多民眾都覺得,行政單位對於強制執行,不管是直接強制執行還是間接強制執行都有絕對的管轄權,其實不管是收罰金還是滯納金,對於執行罰的執行條件,執行流程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產生滯納金以後還不履行應盡義務的,可能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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