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與勞動爭議調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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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與勞動爭議調解的區別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1,和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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