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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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不動產登記條例
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的實施條例都有哪些?
 第一條 為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方便人民羣眾辦理不動產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動產登記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併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第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後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國務院批准的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依法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依照國土資源部《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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