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特殊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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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特殊羣體
新勞動法特殊工種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山通風作業。含主扇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尾礦壩作業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擁罐(把勾)工; 14.採掘(剝)作業。含採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准的其它作業。以上都屬新勞動法特殊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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