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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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分類具體如下:
(一)根據課税對象的屬性,可分為流轉税、所得税,財產税,資源税,行為税。
(二)根據税種在税制結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可分為主體税和輔助税。
(三)以税收收入的實體形態為標準,可分為實物税和貨幣税。
(四)根據税收的徵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不同,可分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五)以徵收的延續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經常税和臨時税。
(六)根據課税客體,可分為對人税和對物税。
(七)根據税收和價格的組成關係,可分為價內税和價外税。
(八)根據計税的標準不同,可分為從價税和從量税,複合税。
(九)根據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税和目的税。
(十)根據税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可分為單一税和複合税。

税收的分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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