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監護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你好,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你好,如果你弟弟有配偶的話,他的配偶就是你弟弟的監護人,如果有子女,他的子女也是你弟弟的監護人,如果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由你們作為你弟弟的監護人,當然如果單位願意做監護人的話,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