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監護人就是指那些沒有行為能力,或者是被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的合法權益,具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者和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必須設置有監護人,當然,在一些情況下對於那種已經年老,沒有什麼行動能力的老年人,其實也是應該為他們設立監護人的。但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需要設立監護人的範圍內其實並沒有包括他們。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監護人包括有法定的確定和法院等相關機構指定的確定。

對於近親屬和朋友被確定為監護人的法律都是有一定的順序。精神病人的第一監護人是其配偶。第二順序監護人是其父母。有成年子女的精神病人,其成年子女為他的第三順序監護人。第四,順序監護人,第四順序監護人為其他的近親屬。第五順序監護人是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根據法律規定,前面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法律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面的順序監護人資格的人擇優確定他的監護人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該酌情徵求被監護人的意願。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同一個順序的數名監護人。

倘若對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存在爭議的話,此時可以由精神病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是他所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精神病人的近親屬範圍內指定監護人的人選,此時對於指定不服的,還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在沒有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順序監護人的可以有精神病人之前所在的單位或者現在居住的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擔當他的監護人。

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一種情況,精神病人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然而,有些時候,未成年人可能也是屬於精神病人。此時未成年人尚未結婚,自然也就沒有配偶,那麼其法定監護人就應當是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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