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超規劃建築面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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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超規劃建築面積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超規劃建築面積的規定
按照規定,宅基地的面積標準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的不超過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的不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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