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形式的遺囑有效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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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形式的遺囑有效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均為有效遺囑。注意:
1.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遺囑只有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2.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3.遺囑設立在後效力優先,即遺囑人設立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應當以最後設立的遺囑為準。(改變了原《繼承 法》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注意:
1.除自書遺囑外,其它形式的遺囑均需有見證人蔘與。
2.見證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以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見證人於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後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見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