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有哪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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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形式有:
(一)自書遺囑;
(二)代書遺囑;
(三)錄音遺囑;
(四)口頭遺囑;
(五)公證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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