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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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近年來,為避免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許多老人通過訂立各種形式的遺囑的方式,力圖在生前將財產分割清楚。訂立遺囑時當事人應知道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儘管如此,在審判實踐中,時常發生因遺囑人對法律規定的不瞭解而導致遺囑被法院確認無效。那麼,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請看下面的詳細內容。

一、遺囑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製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製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裏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將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混為一談

《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實踐中,多有夫妻一方在訂立遺囑時,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全部遺產進行處分,導致遺囑無效。

2、見證人身份和人數不符合規定

公民訂立的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證明。《繼承法》規定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且人數應在兩人以上。但在有些案件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親屬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一些見證機構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曾發生見證所僅委派一人對遺囑進行見證的情形。

3、口頭遺囑的失效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忽略補立遺囑,或錯誤認定“危急情況”,隨意訂立口頭遺囑。

4、遺漏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但在實踐中,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常遺漏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由於大家對遺囑問題的不瞭解,多份遺囑內容牴觸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繼承法》對此的規定是,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雖然有法律的規定,但很多當事人還是倒騰不清楚,因此,建議您在遇到類似問題時諮詢一下專業律師,確保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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