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罪認罪情況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4W
悔罪認罪情況
悔罪認罪情況怎麼進行認定

犯罪分子是否真的有悔罪表現,我們不能單獨聽被告人的語言表達,我們必須將悔罪表現進行物化,將其作為具體的可以操作性的條件進行歸納和終結,這樣也就完全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真實心態。比如案發之後,犯罪分子是否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因為是不是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也是犯罪分子對自己犯罪的一個表態,如果積極進行了賠償,説明犯罪分子已經意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自願承擔起賠償責任,當然很多時候不是犯罪分子親自賠償,比如是委託自己的親屬或朋友等等,當然這必須是犯罪分子的真實意思,如果犯罪分子拒絕賠償,其親屬卻積極賠償,雖然能夠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因為不是犯罪分子真實意思,也無法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再如,犯罪之後,是否積極退贓,如果積極退贓也説明犯罪分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願意將其獲得的贓物主動的交出來,同時也是彌補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所以,從這個角度上看,只要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願意將獲得的贓款贓物拿出來或者積極主動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則均屬於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再如,犯罪分子真誠向被害人道歉,當然有的時候犯罪分子沒有給被害人當面道歉的機會,很多時候犯罪分子通過偵查人員或者律師或者司法工作人員而向被害人表達自己的歉意,這就充分説明犯罪分子已經知道自己錯了,這也就説明了被害人有悔罪表現。再如,犯罪分子歸案之後,能夠認真遵守監所監規,認真學習監規和接受改造,無抗拒改造的表現,其實也説明了犯罪分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更説明了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


其實,上述的客觀情況,就是反映犯罪分子是否存在悔罪表現的依據,只要是犯罪分子已經具備了上述的客觀情況,完全沒有不要再去讓犯罪分子在口頭上承認自己有悔罪表現,因為即使在口頭上承認自己悔罪表現好,但是實際上卻拒絕賠償或者是轉移贓物或者出現一些抗拒改造的情況,反而無法證明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現的情節。


綜上所述,我們要是想要把一個犯罪人的認罪情節看待地非常客觀就應該直接從其表現上來認定他是否有誠懇悔罪的態度,但是主觀方面存在太多的不可預知的因素而使得司法判斷中很難對認罪的人直接處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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