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悔罪後還能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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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悔罪後還能上訴嗎?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有時候犯罪嫌疑人會迫於壓力,到公安機關自首。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也供認不諱。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屬於從輕處理的情況,綜合其他因素,法院一審做出判決。那麼,認罪悔罪後還能上訴嗎?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認罪悔罪後還能上訴嗎?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決,可以上訴。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二、辦認罪認罰案件如何保障受害人權益?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儘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係。

三、刑事上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閲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刑法》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小編談了談自己的看法。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就是表示不予上訴,接受法院的量刑裁決。如果判決下來後,當事人反悔的,根據相關規定,其可以發起上訴。提請上訴,需要準備好一份刑事上訴狀,寫清楚一審結果、上訴理由及事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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