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法律時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4.44K
用益物權法律時效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1、《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3、《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4、《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