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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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嗎?

使用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嗎?

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

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所以,地役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有哪些?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權利性質不同、標的物不同、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

(一)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二)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三)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

(四)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五)存續期間不同:用益物權只有在物權關係被解除以後,才歸於消滅。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之後,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在設定權利後立即實現權利,只有在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才能行使變價受償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範疇一般都是不動產,而擔保物權的範疇一般為動產。此外,用益物權更加強調使用價值。地役權和居住權都是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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