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期間導致多病的工傷薪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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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期間導致多病的工傷薪水怎麼辦
在工傷期間導致多病的工傷薪水怎麼辦
勞動法中對於工傷薪水並無限定,是由《工傷保險條例》進行限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薪水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後,根據分別的傷殘等級以確定分別的薪水。  具體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如下:  
第三十三條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本領判定委員會確認,能夠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出12個月。工傷工人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限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工人因工緻殘被判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職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準則為:一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75%。傷殘津貼事實上金額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準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 工人因工緻殘被判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準則為:五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薪水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限定為其交納應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事實上金額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準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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