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房反悔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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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反悔要回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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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的分割

1、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由於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歷來對於這條的理解是眾説紛紜、莫衷一是, 2004年上海市高院對於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2、一方父母婚後出資,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進行財產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説明,父母的出資屬於借款。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為,那麼應當作為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

畢竟此時的出資也有可能是雙方共同出資,但實際卻只登記在了一方的名下。對於離婚夫妻來講,如果需要對這樣的房產作出分割,就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分割的結果就有可能對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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