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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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賠償金

為什麼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賠償金

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時有受害方請求賠償的各項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的情形,因商業三者險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往往要求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賠付其精神損害。

請求權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使精神損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先賠償有了法律依據。

但對“優先賠償”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精神撫慰金在總損失中的比例予以優先賠付;另一種觀點認為:精神撫慰金應當單列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優先賠付。法院判決支持了第二種觀點。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使被害人的人格權等遭受侵害時,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向賠償權利人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責任。

其針對的僅是受害人心理和肉體上的無形痛苦,不同於一般的物質損失。其功能在於消除和減輕權利人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和撫慰受害人的哀怨情緒,同時懲罰和制裁不法行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經歷了一個由粗到細、由簡至詳的立法過程。精神損害作為人身權益損失中的單項列出,交強險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言而喻。

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在法律層面上都表現了一定的財產補償性。當精神權利被抽象為法律權利時,精神權利在一定條件下能夠為權利主體帶來物質價值。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第五稿))》第七條【交強險與商業險並存時精神損害賠償的次序】也規定,同一機動車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基於這樣的立法理念,為最大限度保障請求權人的利益,精神撫慰金是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得到賠付的。

根據最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根據國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表明,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是可以被法院允許支持的,但一般交強險的賠償限額都會低於受害人實際的損失。但是相關的精神補償也是有着不同的依據,要根據情況而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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