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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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還未超過一個月的,則不需要賠償勞動者,只要及時補籤就可以;如果超過一個月的,則每月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至多以十一個月為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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