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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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及時的和勞動者簽訂相關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1、未簽訂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重要的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賠償,這是屬於勞動者所享有的一項權益,同時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確實是存在着勞動關係的情況之下,仍然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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