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2次勞動合同不續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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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後,再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定要簽訂終身期限合同,如果不做特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即: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

簽訂2次勞動合同不續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嗎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説,勞動者在於用人單位已經連接簽訂2次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者本人申請和需要,第三次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是由勞動者申請決定的。如果用人單位第三次不續簽合同,那麼需要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進行經濟補償。

不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因為在續簽了兩次之後,是否繼續續簽的決定權是在員工的手上的,如果説員工不繼續續簽了,也是不需要向公司給予一定的賠償的,但是如果是公司主動不續簽就需要向員工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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