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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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前提
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為了能夠充分保證“農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國法律針對宅基地的轉讓給予了嚴格的限制性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可以轉讓的,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法律是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户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户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如果房屋的拆遷的補償款不到位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拆遷的,同時也是可以向上級機關進行投訴和行政複議的,那麼在雙方確定了拆遷方案後雙方也是需要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同時在拆遷協議中也是會寫明拆遷補償的具體方案以及拆遷補償的具體金額,如果出現違約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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