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管理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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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管理合同的終止
對招標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招標代理合同是指各類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裝飾裝修工程。


二)招標代理合同包括:


1、項目概況:工程名稱、地址、建築面積、結構類型、層高、計劃投資額;


2、招標代理範圍;


3、招標代理內容;


4、招標代理時限;


5、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6、雙方權力和義務;


7、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


8、其他;


9、合同生效與終止;


三)各招標代理機構凡參加年檢、升級的代理業績以招標辦審 查備案的代理業績為準。


四)凡招標代理合同不按規定進行審查備案或者超越代理資質範圍、逃避招投標監管的一律按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二、對招標代理從業人員的管理


1、所有招標代理從業人員實行執業制度。凡是從事招標代理 活動的人員進行編制招標文件、組織圖紙答疑、主持開標評標活動必須持省招標辦統一印製上崗工作。


2、凡送招標辦備案的招標代理合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 件須在封面右上角簽名欄內簽字或蓋章,並以此作為考核代理人員的依據。


3、所有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考核情況每年在“濰坊市 建設工程信息網”公佈一次。


4、一年內累計扣分40分以上(含40分)為不合格。


5、凡公佈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有違法違規、暗箱操 作等行為一經投訴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從業人員資格,3年內不準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合同中的投資總額的確認是不能高於招標文件上的價格的,投標方在報價、確認價格的時候,其實是有計算公示的,而且上下浮動率需要保持在百分之十左右。合同中需要遵守此規定,還包括招標代理的範圍和內容等,這些在合同中都是需要寫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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