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税法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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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轉讓税法如何規定的
債權債務轉讓税法如何規定的
1.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税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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