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換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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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換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撤換監護人的順序如下: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話,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