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一、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什麼?

如果是未成年人,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以上人員不能擔任監護人的,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什麼?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①由後死亡的父或母於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後,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於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監護人一共有三類,第一類是指定監護人,是由被監護人去世的父親或者母親,在遺囑中指定的。第二類是法定監護人,是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監護責任的人。第三類是選定監護人,是由監護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選定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