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住二十年算是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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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住二十年算是自動離婚嗎
分住二十年算是自動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後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擴展資料: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後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後一次同居結束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説,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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