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交付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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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交付是什麼意思?

物權請求權交付是什麼意思?

所謂交付是指移轉佔有,即將自己佔有的物直接移轉與他人或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移轉所有權憑證而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事實行為。但僅僅從佔有轉移的角度並不能完整地理解交付的意義,由於我國採取了債權基礎行為 事實行為的交付的動產物權變動模式,導致必須從債的合意與事實行為交付二者結合的角度來理解交付。

對於不動產而言,同樣存在交付的問題,但是,由於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原則依據法律的強行性要求——登記而發生,所以,交付的法律意義在不動產中越發顯得不重要了,而且由於不動產在物理空間上不能發生移動,所以,不動產的交付多表現為將不動產的鑰匙或者其他象徵管領的標識轉讓給他人。

二、動產交付的類型

動產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兩種:

(一)現實交付,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習受人,也就是説甲把東西當場交給乙。

(二)觀念交付,則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它又分為三種:

1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説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説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説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交付可以分為很多種交付的類型,其中,動產的交付又分成現實的交付還有觀念的交付兩種,現實的交付是現場將物品轉接,觀念的腳骨又分為簡易的交付,佔有改定還有指示交付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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