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物權的簡易交付?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什麼是物權的簡易交付?

什麼是物權的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二、其它交付方式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佔有,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從存在有學理角度上的擬製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式。

對於簡易交付的具體情況,也只是交付方式中的一種,具體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需要採取什麼樣的交付方式,應當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認定,但在交付時,為了避免發生後期的和矛盾和糾紛,都是需要簽訂有關合同和協議來進行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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