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之前怎麼做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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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前怎麼做婚前財產公證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登記之前怎麼做婚前財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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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前怎麼做婚前財產公證
登記之前按照以下步驟做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步,要先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薄。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此類和身份關係相關的公證,必須雙方都親自去辦理,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理的,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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