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訂後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的財產該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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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簽訂後辦理離婚登記之前的財產該怎麼分割?

夫妻在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尚未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其實離婚協議書是沒有生效的,而彼此之間的夫妻關係也尚未得到解除。這個時候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其實早在離婚協議書中就有約定。若此時一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話,最終可能無法協議離婚,可以考慮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官來對財產分割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但由於是離婚協議,原則上僅在離婚時方才生效,在此之前尚未發生效力。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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