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為 - 應當以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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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行為 應當以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是貪污罪嗎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處,比如客體都是複雜客體;客觀方面都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犯的對象都包括公款;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等。正是由於兩罪的緊密聯繫,在1997年刑法頒佈之前的立法規定,挪用公款不能歸還的,以貪污罪論處。1997年刑法對此進行了修改,規定了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克以加重的法定刑,但不再以貪污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不再以貪污罪論處,僅指挪用公款後因客觀原因不能退還的情況,如做生意虧本、投資失敗、被騙等等。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想退還,客觀行為雖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徵,案發後實際上也未予退還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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