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是定單方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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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是定單方雙方
什麼是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


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二是聚眾淫亂罪;


三是聚眾鬥毆罪;


四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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