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婚姻事實婚姻的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甘肅婚姻事實婚姻的區別
事實婚姻跟法律婚姻的區別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存在,這其中既有傳統因素,也受時代變遷人們思想改變的影響,從古至今,我國民間就存在男女雙方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象,即使目前,很多地方特別是一些落後山區和偏遠農村仍舊沿襲着祖輩的習俗,要完全禁止這些地方的事實婚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現代社會,隨着女性地位得到提升,男女地位日益趨向平等,人們對家庭責任,家庭財產的所有和性等問題的看法上的看法也有了改變,年輕人在婚姻問題上更注重自由化,一旦登記就必須面對很多法律上的硬性條框的束縛,比如離婚時的財產分配製度等,這不是男女雙方或者單方所希望看到的,而且如果婚姻雙方都不能保證婚姻的持續,一張經過登記的憑證也就不可能對婚姻的持續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也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如果雙方處於平等的地位,也就不需要在婚姻中依靠法律對婚姻雙方加以保護。在世界範圍內,婚姻家庭關係變得多元化,非傳統家庭的數量日益增加,信息交流的方便也使得人們在思想上能夠接受事實婚姻,這樣的一種思潮使得事實婚姻在年輕人中有抬頭趨勢。另外很多再婚的中老年人為了避免日後的一些財產糾紛,也更願意選擇事實婚姻,由此可見事實婚姻在我國的社會中是廣泛存在的。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對事實婚姻採取了不承認主義原則,但考慮到早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事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又對部分特殊情況下的事實婚姻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作為補充原則。具體地説,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可按照事實婚姻對待;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計算,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承認是事實婚姻,按同居關係對待。

以上是事實婚姻跟法律婚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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