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法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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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法律婚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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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事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還有一種就是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在上訴期限內一方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是是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當事人以夫妻名譽長期穩定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構成婚姻法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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