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對象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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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對象認定
工傷認定對象有哪些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以及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發佈)的規定,工傷認定的對象一般包括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


(1)存在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實;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3)要有相關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這裏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以及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2、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


(1)《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2)《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內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予受理。


(3)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這些職工和童工不需申請工傷認定,直接由單位給予一次性賠償,單位拒不給付賠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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