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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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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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只設監事,不設立監事會嗎?

不可以。必須設監事會。相關法律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一百二十五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一百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的財務;(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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