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申請優先受償權後需採取保全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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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請優先受償權後需採取保全措施嗎

轉包和分包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現象,這樣可以加快工程的完成速度,但是如果接受轉包和分包的公司並不能及時完成,就會因此產生轉包分包糾紛。所以,在轉包和分包的時候要諮詢檢查公司的資質。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並不退出承包關係,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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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申請優先受償權後需採取保全措施嗎

(1)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只是一種請求權,法律規定了這種請求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和抵押權;
(2)即使承包人主張行使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但是這種權利也具有法律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侷限性;
(3)財產保全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採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防止當事人將財產轉移或發生所有權變更,保證案件判決後能夠有效執行,屬於司法強制措施;
(4)為確保實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應該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保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流失,避免執行落空,並沒有賦予保全申請人以優先權;在法院以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下,債權人更沒有理由因法院的職權行為而取得優先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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