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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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離婚冷靜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1、離婚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收到雙方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三十天。
2、三十天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自婚姻登記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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