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徵收管理法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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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收管理法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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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條 納税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税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税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税控裝置的。 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税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我國國家,以任何形式的偷税漏税都是不被允許的,應當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納税人定期想國家税務局繳納一定數額的税費也是理所應當的,這是每個人都應當知道的,同時也是義務性的。希望在我國國家納税義務能夠讓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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