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執法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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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執法程序是什麼?

税收強制執行執法程序是什麼?

1.一般程序(第40條)

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二,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

第三,實施前述兩項措施扣繳或抵繳税款、滯納金。在強制執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給納税人自動履行納税義務的時間,税務機關可直接拍賣或者變賣,以其所得抵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務機關實施扣押、查封時,必須有2人以上在場,並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採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執行人或者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税務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他們是扣押、查封財產的見證人,也是税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另外,扣押、查封、拍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當以應納税額為限。對於被執行人的必要的生產工具,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不得對其進行扣押、查封和拍賣。

2.簡易程序

根據新《税收徵管法》第55條,“税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前納税期的納税情況依法進行税務檢查時,發現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權限採取税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在此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經過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即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其限期繳納。根據新《税收徵管法》第88條第3款的規定,税收違法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40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需要説明三點:

1.該措施可採用簡易程序,而不需具備前提條件和程序。

2.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在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根據新《税收徵管法》的規定,税務行政處罰決定一般由縣以上税務機關作出,而2000元以下的罰款,税務所即可決定。因此,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既有縣以上税務機關,也有縣以下的機關。

3.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限於相當於處罰的數額,不得擴大執行。

綜上所述,税收強制執行執法程序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被訴訟人接受到法院的判決書之後,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執行,否則法院可能會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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