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強制執行的執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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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的執法條件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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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的條件

 (一)強制執行對象:

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納税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二)税收強制執行的條件: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二是在税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3.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税款的納税擔保人。

4.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

(三)強制執行內容:

税務機關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都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其中,對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四)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手段

1.書面通知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五)強制執行程序:

1.税款、滯納金的強制執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一,責令限期繳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在規定的期限未繳納或解繳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繳納。第二,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責令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審查批准,可執行強制措施。第三,書面通知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2)簡易程序。根據新《徵管法》第55條,“税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前納税期的納税情況依法進行税務檢查時,發現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准權限採取税收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在此條規定的情況下,只要經過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即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而不必先責令其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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