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權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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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權具體案例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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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權案例


孔某為與他人合夥做生意,向高某借款3萬元,並且寫了欠條。孔某由於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無法償還債務。高某得知孔某數年前曾經借給朋友呂某2萬元,現在本息已經達3萬餘元,因此,希望孔某收回這筆欠款,但是孔某認為收回這3萬餘元也還不清債,因此暫不要呂某還錢。那麼,高某可以直接向呂某索要孔某對他的欠款嗎?


  二,合同代位權案件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合同法理論中的代位權問題。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到期的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通俗地講,就是A欠了B錢,B欠C錢,如果都已到了清償期,而B既不向A要錢又以沒錢為由不還c錢的話。C有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A代B向自己還錢。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關於代位權的規定,高某可以直接向呂某要求歸還孔某對他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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