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舉例説明此權具體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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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權又可以稱為所有權代位權,通常情況下多發生於保險相關領域,我國民事法律所規定的一種替代性權利。但是僅僅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很多人仍然不知道物上代位權到底指的是什麼,需要進行物上代位權舉例來更進一步地瞭解該內容。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舉例介紹。

物上代位權舉例説明此權具體是什麼意思?

物上代位權舉例説明此權具體是什麼意思

案例如下:小陳為向建設銀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用其一輛夏利轎車作抵押,該車價值15萬元。借款合同簽訂當日,雙方就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後小陳在駕車外出途中,被一輛貨車由後面追尾,造成夏利車嚴重損壞,價值減至9萬元。經查,造成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此外,貨車司機已準備賠償小陳經濟損失5萬元。問題如下:

1、如果建設銀行要求小陳另外提供擔保,以確保其到期還本付息,這種要求是否合理?

2、對於賠償費5萬元,建設銀行能否用其作為擔保?為什麼?

一、這個案例的重點在於分析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

1、這種要求並不合理。法律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損失的全部責任在貨車司機,小陳並無可歸責的過錯,因此,銀行無權要求小陳提供新的擔保。

2、銀行可用該賠償金作為擔保。本案涉及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屬於一種價值權,因此,抵押物的形態或性質上發生變化時,只要仍能維持其交換價值,抵押權的效力也就及於抵押物的代位物。銀行可就汽車價值減少部分的賠償金行使擔保權。

二、案例所要考察的法條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通過物上代位權舉例,相信大家能更好地瞭解物上代位權的具體含義,對其多方面的內容也有了更準確的把握。物上代位權,從根本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在法律層面對此做出規定,遇到相關糾紛時,有很大作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了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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