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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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條款不具備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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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結婚的條件人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法》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説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五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其實無外乎就是兩類,結婚的必要條件與禁止條件,在同時滿足必要條件的時候,還不能有任何一個禁止條件,否則的話都會導致最終無法完成結婚登記手續,也就不能成為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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