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業主被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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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業主被盜法規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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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業主的義務有哪些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並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並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台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台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關於物權法業主權利的相關內容小編就先講到這裏。從近年來發生的各種糾紛來看,有關於物品所有權的案件不在少數,因此,國家一直都在修改完善物權法,在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上正式推出,以求更好的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關於物質所有權的問題從古至今一直都存在,並越演越烈,因此,國家應該加強管理制度,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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