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財物被盜 - 誰應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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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財物被盜,誰應該負責?

在實踐中,會出現小區業主財產被盜的情況。那麼,小區業主的財產被盜後,誰應該對此負責?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怎麼處理小區業主財產被盜事件?物業管理公司在什麼情況下應該對小區業主的財產被盜承擔責任?

[問題]住本市住宅某小區的業主李某於2013年3月8日下午下班回家發現被盜,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盜的財物包括現金、首飾、手錶等,總值12萬餘元。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直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李某關注公安機關破案進度的同時,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稱:業主明知家中存放貴重財物不安全卻我行我素,被盜責任應由業主李某自擔。李某聽到物業公司的回覆後氣憤問:“家是港灣,家都不安全,哪裏才安全?”請問:李某家中被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意見]李某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家中被盜的賠償責任,其起訴權不容質疑。問題的實質在於李某的勝訴率有多高。為爭取更高的勝訴率,李某在起訴前有必要理清如下思緒:

第一,業主必須查清物業公司對家中被盜的法定責任和約定責任。

責任來自義務。業主就家中被盜的損失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必須明確物業公司對業主所在小區的管理服務義務。其義務包括法定和約定兩種。

物業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務義務,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章中作了專門規定,主要包括三大義務,即公用設施、設備、場所的維護、修繕義務;環境衞生、園林綠地的維護義務和包括治安防範的安全保衞義務。本案涉及物業公司的治安防範義務。對此,《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僱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據此規定,物業公司的保安員所負法定治安防範義務,就是負責小區內的公共安全秩序,發現有暴力、偷盜等違法犯罪案件發生時及時制止、報警以及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履行其他職責等。

物業公司的約定管理服務義務,則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及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法》未規定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屬無名合同,與委託合同最相類似,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追究可以參照《合同法》對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依照《合同法》對委託合同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家中被盜的損失,應當審查物業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約定管理服務義務中有無過錯。必須明確的是,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主要是管理服務,區別於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義務,因此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定性為保管合同是不妥當的。除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特別約定了物業公司的保管義務,如特別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毀損、滅失、失竊承擔保管賠償責任。不然,業主家中的財物不屬物業公司法定或約定的管理服務範圍。

第二,業主起訴物業公司前必須選擇好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

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盜竊犯罪嫌疑人是最終的責任人。在公安機關未偵破盜竊案件前,業主查實物業公司對此負有過錯責任的,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為提高勝訴率或賠償數額,業主應當在起訴前根據收集的證據材料,在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競合時做出選擇。《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雖規定的是物業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務義務,該條款同時成為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下,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基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即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由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訴訟時效、責任範圍、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等均有不同。業主對此類專業問題知之甚少,且確定請求權的基礎將關係到訴訟的勝敗,起訴前務必諮詢律師或法官,在法律專業人士的釋明或指導下作出正確的選擇。

第三,業主要收集好被盜財物的名稱、品質和金額等證據。業主不論提起違約之訴抑或侵權之訴,依法應由其對失竊的事實和實際遭受的損失數額承擔舉證責任。在盜竊案件未偵破的情形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舉出發票等證據來證明被盜財物名稱、規格、型號、購買價格等。業主自報或以報案筆錄等作為起訴證據將難以得到法官的認可。如果業主不能舉證證明被盜物品及金額,大多數法官一般適用先刑後民的原則,中止業主對物業公司提起的違約或侵權訴訟的審理,等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恢復審理。也有的法官乾脆以業主無證據證實損失數額導致違約或侵權損失後果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駁回業主的訴訟請求。

第四,業主應當對貴重家庭財產採取有效的防盜措施。本案中,物業公司認為業主不應該將貴重財物存放在家,業主聽後稍安勿躁,更不要氣憤,自審一下防盜意識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僥倖心理和對物業公司的依賴想法。比如,是否購買家用保險箱、是否將貴重財物放入保險箱、是否投保家庭財產險或平安家財險、是否保管好貴重財物的購買發票、無人在家時有無反鎖家門、有無與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特別約定物業公司對家庭財產的保管義務,等等。

綜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盜或者被搶,治安警察或治安大隊或公安機關不負賠償責任一樣,在物業公司保安員僅負有治安防範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的貴重財物失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特別約定了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貴重財物負保管義務。再者,在盜竊刑事案件未被公安機關偵破的情形下,業主難以舉證證明失竊的貴重財物及其損失數額。所以,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想獲得物業公司的滿足或法官的支持,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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